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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份纳税人办税日历
     发布时间:2012/10/14    来源:   阅读次数:4967
     

      北京“营改增”纳税人10月开始增值税申报
      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后,明确规定了北京在9月1日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旧税制的转换,并于10月起开始增值税纳税申报。

      近日,为保障北京地区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北京财税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2]21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江苏与安徽10月开始“营改增”新旧税制转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已于自2012年8月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以便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10月1日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缴个税实施新政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公告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月1日起取消进出口环节行政收费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
    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71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
      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10月起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营改增”纳税人文化建设费由国税征收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原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销售额×3%。

      17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三年营业税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
    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但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征资格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2]386号)。
      通知规定,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17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营业税。
      对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和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按照其分公司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营业税。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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